個人進行承包權并不影響當然地屬于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其能否由繼承權人依法繼承應視情況需要而定。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對于死亡時遺留的個人信息合法企業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公民的房屋以及儲蓄和生活學習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管理資料;法律法規允許中國公民社會所有的生產技術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安全權利;公民的其他國家合法經濟財產。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個體合同在承包人死亡后合同管理權不能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也就是說,公民作為承包人的,其承包的收益,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屬于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可以繼承。在現實生活中,農村的承包合同有的可以當年見到收益,有的需要幾年、十 幾年或者更長的時間才能有收益,這樣的長期承包合同就可能發生合同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問題。公民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在他死亡后,必然要轉歸他的繼承人所有。對于某些承包合同,收益慢、周期長,10年、20年才有收益,在未取得收益時,承包的公民已經死亡。但該公民為此付出勞動,投入了資金,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把承包人為此投入的資金、勞力及其增殖和孳息,合理折價補償。其補償金應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二、承包人死亡承包權如何處理
1、承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的協議,承包權是基于承包合同關系所產生的經營管理權。承包人死亡后,合同關系也就終止。我國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但并不表明承包權可以繼承,而是認為:在承包人死亡后,如果承包合同中規定由某繼承人繼續承包的,該繼承人依合同的規定繼續承包。它屬于繼承人與發包方建立的新的承包關系。如果合同中無此規定,則發包人發包時,繼承人不能當然繼承承包,不過它享有優先承包權。
2、另外,這種個人承包合同與我國目前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合同也不同,家庭聯產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當有個別家庭成員死亡時,并不會影響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關系不變,家庭的其他成員仍然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但這種繼續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也不是承包權的繼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進行的約定辦理。如發包方要求收回土地、漁塘等時,死者的親屬應給予配合。同時,依照繼承法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權益,依照本法繼承”之規定,針對死者生前對土地種植的農作物、漁塘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的那部分價值,親屬可要求發包方或新承包人作出合理折價及補償,這部分財產親屬可依法繼承,如果親屬想繼續承包,那么在同等條件下,根據優先承包的原則,通過協商,發包方考慮將土地、漁塘等優先轉包給親屬。
3、目前農村的承包合同絕大部分是家庭聯產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關系不變,家庭的其他成員仍然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為50年,就應當履行50年。這種繼續履行承包合同不是繼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辦理。有人把這種較長期限的承包合同的履行,說成是承包權的繼承,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如果您對本文內容還不太理解,沒關系,您可以咨詢這方面的專家律師。
由此可見,個體合同在承包人死亡后,合同管理權不能繼承,而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合同約定承繼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的,承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但承繼人繼續履行合同,屬于承繼人與發包人之間建立的新的合同關系。 合同沒有約定的,繼受人在發包人簽發合同時不能繼續合同,但享有優先權。個人合同不同于現行的農村家庭合同。家庭契約是以家庭的名義訂立的,所有家庭成員都有訂立契約的權利。如果家庭成員個人死亡,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合同關系保持不變,家庭其他成員應繼續履行合同,但這種繼續履行合同不是合同權利的繼承,而是根據合同條款。個人可以合同的合同,只有在法律允許繼承人繼承合同的情況下,才能由繼承人繼承。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個體合同在承包人死亡后合同管理權不能繼承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深圳繼承律師揭秘:保姆與養孫子 | 非婚生子女繼承權大作戰:深圳繼 |
深圳繼承律師指南:遠親繼承權爭 | 重新指定監護人:維護被監護人權 |
揭秘深圳繼承律師眼中法庭處理復 | 解析跨地區遺囑執行:深圳繼承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