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遼源人民檢察院黨的信息公訴機關。被告劉中志,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吉林省東風縣中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2年1月21日被捕,2012年10月18日被東風縣人民檢察院監視居住。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告訴您一些相關的情況。
2013年4月18日,獲東風縣人民檢察院保釋候審;2014年3月6日,經東風縣人民法院裁定,被逮捕,現被東風縣拘留中心拘留。王靜波律師,北京德恒(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建波,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東風縣。
2012年1月14日因涉嫌合同欺詐被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2013年2月1日被東風縣公安局監視居住;2013年8月1日被東風縣人民檢察院保釋待審; 他于2014年3月6日根據東風縣人民法院的裁決被捕,目前被拘留在東風縣拘留中心。北京市東義(長春)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宋麗華。
審判結束后,遼源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7月14日以冀遼建時[2014]17號起訴書起訴被告劉忠志、劉建波合同詐騙。2014年10月30日,法院下達(2014年)《聊齋二楚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后,兩名被告對其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后,于2014年12月26日發布了《積城經政》(2014)第25號刑事判決,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為由,將案件移送本院再審。
2016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5年)廖第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后,兩名被告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刑事裁定(2016年),第76號,以原程序違法為由,將案件退回法院再審。法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依法成立合議庭,并于2016年12月16日舉行公開聽證。
遼源市人民檢察院任命副檢察長傅海謙,王安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劉忠志及其辯護人王靜波、被告劉建波及其辯護人宋麗華出席了訴訟。經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判期限三個月。審判現已結束。檢察機關指控被告劉忠志為吉林中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智公司)的實際所有人。
2009年,公司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建波(<劉忠志弟弟)在東風縣東風鎮開發建設了吉林省金業農牧機械園區,即紅大三期(以下簡稱紅大三期)。合建商品房7棟,其中1棟為孟旗樓,2-7棟為住宅。劉忠志、劉建波得知1、3、4、5、6、7號樓大部分房屋因資金短缺已預售、抵押,隱瞞了事實。
以具有完全處置權為由,于2010年11月30日以與吉林天源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源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將上述六棟建筑物變相抵押給天源公司。并在東風縣房屋交易處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公司借款1800萬元。劉忠志收到1800萬元貸款后,于2010年12月1日按照天元公司要求,將預收利息378萬元匯至指定賬戶,獲得貸款14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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