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進行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沒有協議與遺囑有抵觸,按協議數據處理與協議相抵觸的遺囑內容全部或部分學生無效。如果該遺贈扶養協議未履行,那么我們原來所立的遺囑法律效力問題能否得到恢復,當受遺贈人因受遺贈人未能履行撫養義務而不能享有遺贈權時,法律對原遺囑是否恢復生效沒有明確規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筆者擬從法理上對其進行分析,以期在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中發揮拋磚引玉作用。接下來就由深圳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網為您講解關于遺贈撫養義務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產維護協議
與遺產維護協議內容相沖突的遺囑無效,自該無效之日起無效。 不履行遺產維護協議只會導致遺產保護人不能享有接受遺產的權利,但不能否定遺產維護協議本身的效力。 如果遺產維護協議不履行,原件的效力將無法自行恢復-黃某訴戴某遺產繼承糾紛案。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的有效性
遺贈協議是受遺贈人與贍養人之間的協議,由贍養人承擔贍養和埋葬受遺贈人的義務,受遺贈人死亡后,受遺贈人的財產轉移給贍養人。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并安排與該財產有關的事項,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相抵觸的,按照約定處理,與約定相抵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因為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可以表示,此時的遺贈扶養協議理所當然是進行有效的。而后遺贈扶養協議就是因為受遺贈人沒有企業履行自己相應的法定義務而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并不能完全否定該協議的有效性。第一種意見主要是因為我們沒有得到真正弄清兩者的概念發展及其工作性質,導致業務邏輯分析錯誤。有些觀點認為,在協議不能履行后,遺囑作為死者的真實遺囑應該適用,不能因為無效協議而被拒絕。從這一角度出發,擬對遺產保全協議的法律特征進行分析。遺產贍養協議是受撫養人與受撫養人雙方一致同意的民事承諾合同行為。而且由于它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承諾,雙方可以就意思表示達成協議,將具有法律效力。受遺贈人必須履行約定的義務,在受遺贈人死亡時實現約定的權利。然而,贍養協議并不僅僅在受遺贈人死亡時才生效。簽字后生效。
三、遺贈扶養協議是死前民事法律與死后民事法律的結合
遺產撫養協議在遺產繼承人去世前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撫養人必須依照協議履行撫養遺產繼承人的義務。但是,受撫養人的權利只有在受遺贈人死亡后才能實現,即受撫養人在受撫養人的生命中只有贍養義務,不能接受財產。遺贈扶養協議的適用具有優先權,其效力優先于遺囑和法定繼承。繼承法意見書第五條規定,遺囑與贍養協議內容相抵觸的,無效。在這一點上,無效是無效的,因為與遺囑內容相沖突的遺囑在遺囑簽署并生效后立即成為無效。因此,遺囑的不履行只能導致受撫養人喪失對遺囑的權利,而不能否定遺囑本身的有效性,因而不能恢復遺囑。結合分析本案情況來看,因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研究內容相抵觸,故遺囑應認定合同無效,黃某2應按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和遺贈扶養協議進行約定主要負責黃湘源的生養死葬。但黃某2長期居住在中國廣東省,未提供重要證據可以證明其已經沒有盡到生養死葬義務。根據學生權利與義務對等理論原則及善良風俗文化原則,黃某2不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無權依據遺贈扶養協議主張房產歸其所有。基于此,涉案房產應按照國家法定繼承問題處理。
四、死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區別
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通過法律問題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企業自愿進行協商結果一致的基礎上發展才能有效成立。凡不違反我們國家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不損害我國公共經濟利益、不違反中國社會資本主義思想道德教育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重要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學生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不斷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環境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開始發生一些法律保護效力。立遺囑人不僅需要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可以實現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因此,本案中的遺囑因遺贈扶養協議的存在而歸于無效,也是一種基于遺囑是單方法律規范行為,立遺囑人可以能夠隨時予以變更,遺贈扶養協議對原遺囑變更后,原遺囑便無效了。即使過后遺贈扶養協議之間沒有充分履行,也不能直接導致原遺囑效力恢復。遺贈扶養關系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一個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保障義務教育相一致的原則。而遺囑是財產我們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可以將其進行財產遺贈給中國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在本案中,雖然對于遺贈扶養協議是有效的,但因其發展具有一種有償性和對等性,黃某2在未盡到自己生養死葬義務的同時,也喪失了企業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也就是符合社會權利與義務沒有對等理論原則。
遺贈扶養協議自成立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是死后生效行為與生前生效行為的結合。遺囑自受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這是一種死后生效的行為。本案中,立遺囑人黃祥元所作的遺贈扶養協議直接導致其遺囑無效,這是因為立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被直接否定,是其死后的有效行為,不能自行恢復其效力。因為遺贈扶養協議是生與死的結合,黃2沒有盡到生孩子、扶養孩子、安葬孩子的義務,所以不享有受遺贈權。以上就是深圳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網為您講解關于遺贈撫養義務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網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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