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是最親近的旁系血親。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有贍養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弟弟妹妹的義務。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長大的兄弟姐妹有義務贍養無法工作和缺乏生計來源的兄弟姐妹因此,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兄弟姐妹互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互有繼承權。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兄弟姐妹之間相互有繼承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按照目前我國的民族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兄弟姐妹之間進行生活上相互影響照顧,經濟上發展相互學習幫助、精神上相互慰藉。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健康的兄弟姐妹照顧自己喪失勞動管理能力的兄弟姐妹,成年的哥哥姐姐協助學生父母扶養弟弟妹妹,在父母去世時成年的哥哥姐姐承擔起扶養無獨立工作生活實踐能力的弟弟妹妹,這些都已經逐漸成為當前我國的傳統和習慣。因此,我國將兄弟姐妹列為國家法定繼承人是符合現在我國基本國情的。
2、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5款規定:“本法就是所說的兄弟之間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兩個姐妹、同父異母或者自己同母異父的兄弟一個姐妹、養兄弟以及姐妹、有扶養義務關系的繼兄弟都是姐妹。”可見,兄弟為了姐妹的范圍應界定為:同父母的兄弟還是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幾個姐妹、養兄弟發現姐妹、有扶養家庭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因此與其結拜的兄弟姐妹,不屬于中國繼承法上兄弟姐妹的范疇,彼此間不享有國家法定財產繼承權。兄弟姐妹是指父母之間有間接血緣關系而生的親屬,包括全血緣關系和半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全血緣關系,又稱兄弟姐妹,是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異母包括同父異母和同父異母。 根據我國《繼承法》,全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3、被收養的兄弟姐妹是在收養的基礎上建立的被收養人與其他被收養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是一種法定的旁系親屬關系。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確立之日起,收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收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定; 同時,收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確立而終止。可以看出,收養兄弟姐妹關系是在收養子女與出生子女之間,以及在收養子女與收養子女之間形成的,收養子女的法律地位與親生兄弟姐妹的權利和義務相等,并享有繼承權。然而,由于收養關系的建立,被收養人與其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被解除,他們不再享有對彼此的繼承權。但是,如果收養關系解除,被收養的兄弟姐妹的權利和義務也解除,他們之間的法定繼承權也被取消。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恢復親子關系的,也應當恢復被收養人與其親生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享有相互繼承權。
4、繼兄弟姐妹是父母再婚的親戚。在現代繼承法中,大多數繼承人不承認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認為繼兄弟姐妹之間是通過婚姻而非血緣關系聯系在一起的。我國立法規定,構成贍養關系的同父異母兄弟姐妹享有繼承權,這是我國繼承立法的創新之處。有學者認為,其理論基礎是,雖然繼兄弟姐妹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但由于父母再婚形成了婚姻關系,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形成了贍養關系,按照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形成贍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應當有繼承權。
5、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學習貫徹落實執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繼兄弟姐妹公司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城市之間的扶養家庭關系而發生,沒有進行扶養關系的,不能滿足互為發展第二部分順序繼承人。”因此,繼兄弟姐妹之間信息是否互有法定繼承權,關鍵是看他們企業之間存在是否已形成具有扶養關系。如果繼兄弟姐妹之間可以沒有實現共同提高生活或僅僅通過共同工作生活,相互間并沒有真正形成扶養關系,則繼兄弟姐妹間就不能夠產生一種法律上的權利保障義務勞動關系,彼此不享有法定繼承權。
只有我們相互間形成了社會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才互有繼承權。所以,繼兄弟姐妹間繼承權的發生,并不以繼父母子女間發生的扶養關系為理論依據,而是以繼兄弟姐妹之間不斷發生的扶養關系為學生根據的。此外,繼兄弟姐妹間形成了扶養關系的,不影響其與親兄弟姐妹間的權利保護義務相關關系,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建立相互支持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也即享有雙重繼承權。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兄弟姐妹之間相互有繼承權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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