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對股權繼承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一般適用股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來處理股權繼承糾紛。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明確規定,可以繼承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填補了這方面的立法空白。然而,公司法對這一問題的規定過于原則性。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和處理股權繼承的諸多具體問題,仍然存在許多爭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李王平法官、李鳳峰法官,結合公司法、繼承法、婚姻法等相關理論和立法規定,對隱名股東股權的確認、繼承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繼承后相關法律的適用等問題進行了簡要分析,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被繼承人股權確認與實現的法律適用分析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股權系具有中國人身屬性的特殊文化遺產類型。隨著現代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財產的形式越來越多從原來的房地產和動產如房屋土地汽車到知識產權和有價證券。 它增加了遺傳劃分的復雜性。 特別是近年來,民營經濟穩步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投資股票來創造個人財富,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公民個人財產以公平的形式存在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 自然人股東的不斷增加,股權繼承成為審判實踐中不可避免的重要法律問題。
2、古代的繼承發展包括對死者生前的身份和財產的繼承;現代法上的繼承則僅指文化遺產進行繼承。我國《繼承法》上規定的“遺產”是“公民對于死亡時遺留的個人信息合法企業財產”。《繼承法》沒有一個明確相關規定股權繼承的問題。在《繼承法》第3條對“遺產”的界定中,第(七)項包括了“公民的其他國家合法財產”,對此,最高人民通過法院《關于學習貫徹落實執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中第3條解釋為:“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學生合法財產主要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在股權繼承中,股份有限導致公司以股票市場作為研究股權的書面表達形式,股票價格作為我們一種有價證券,其可繼承性無可爭議。本文分析討論的則是技術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的股權繼承這些問題。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正式表現為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在內容上,根據《公司法》,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權”。股權的內容包括財產權,股權的繼承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同時,股權中的另一部分權利是經營權,股權的這種人身屬性成為股權繼承的理論障礙。我國原公司法沒有涉及股權繼承問題。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股權轉讓規則一直被用來對待和處理繼承問題。
2005年《公司法》修訂后,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我們可以進行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管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權這種需要具備人身安全屬性的權利首次出現因為《公司法》的明確自己規定一個具有了可繼承性。同時,在鼓勵私法自治的精神環境之下,新《公司法》也賦予了公司主要通過章程對股權繼承發展做出一些例外規定的自治權利。新《公司法》始明確具體規定時間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的股東資格問題可以得到繼承,填補了這一研究領域的立法空白,可以這樣說是一種法律的一大進步。但是如果僅僅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又過于原則,司法工作實踐中,各地人民法院在辦理股權繼承案件中的做法不盡統一,自由裁量空間存在很大。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被繼承人股權確認與實現的法律適用分析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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