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監護人)代表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接下來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帶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否代其放棄遺產?讓我們進一步了解吧;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否代其放棄遺產?
1、《繼承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保險代理人可以代為企業行使。限制學生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國家行使,或者沒有征得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后行使。”根據分析上述法律規定,在繼承文化遺產時,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基本都需要通過法定代理人代為我們行使。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和繼承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表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或遺贈權。 委托人利益受到明顯損害的,代理行為無效。 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即使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同意放棄繼承權,其法定代表人放棄的代理行為也是無效的。
3、在實踐中,有的監護人代表放棄繼承和公證,對于放棄財產的公證是否有效?法官認為,放棄繼承權作為單方面的法律行為是可以公證的,但在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情況下,放棄繼承權是以他的名義作出的,因為該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因此,對未成年人放棄繼承權的無效民事行為進行公證也是無效的。
二、繼承的特征
1、財產繼承的發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財產繼承是因公民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這是財產繼承發生的法定原因。
2、財產繼承的主體范圍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夠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國家、集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繼承人,只可以作為受遺贈人。此外,能夠作為繼承主體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為受遺贈人。
3、財產繼承的客體范圍具有限定性。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作為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他人的財產、國家、或集體的財產都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公民雖然死亡,若未遺留任何財產,也不會發生繼承。因此,繼承是以私有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
4、財產繼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權利變更性。財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不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財產權的主體必定要發生變更,要么轉移給繼承人,要么轉移給受遺贈人。因此,公民死亡時發生的財產轉移不都屬于產繼承。
5、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是不可以直接放棄被監護人的繼承權的,因為這是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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