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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著名債務律師講改了微信號就無法用記錄當證據了嗎

時間:2022-04-26 10:43 點擊: 關鍵詞:借款期限,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發展,電子證據早已從原先審判實踐中的“邊角料”變成現在的“主角”。微信聊天記錄、支付軟件的轉賬記錄也已成為名正言順的電子證據。
  

  用聊天記錄當證據,對方改了微信號怎么證明他是他?

  值得深圳著名債務律師注意的是,微信作為證據使用的前提是需要證明微信號是對方使用的。以前微信號無法更改,可以有效鎖定對方的身份信息。但現在,微信號可以更改了,如果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可能會在庭審之前修改自己的微信號,并對借款事實進行否認,這樣就很可能導致當事人起訴時向法庭提交的證據與實際的微信號無法對應。

  為避免以上法律風險發生,建議:

  1、在民間借貸往來中,盡量通過簽字、蓋章達成書面協議,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要借機向對方索要身份證、營業執照、銀行卡、手機號碼等可以證明對方真實身份的信息。

  2、翻閱聊天記錄,查看雙方之前的聊天記錄能否固定案件事實。如果不能固定案件事實,可以通過微信聊天或者電話錄音等方式再次確認借款事實的存在。

  3、若微信號已經修改,并且對方也不承認,且聊天記錄內容又無法鎖定對方身份,此時可以申請法院致函第三方機構即騰訊公司,或者由律師持調查令前往騰訊公司調查微信用戶的實名認證信息。

  4、對于已經綁定過手機號碼的微信號,可以通過驗證綁定的手機號碼確認該微信是否為其本人使用。手機號碼采用實名制,在微信的添加用戶框內輸入該手機號,搜索結果會出現該微信用戶,即使用戶更改過微信號,也會出現相同的搜索結果。可對全過程進行錄屏。
 

深圳著名債務律師講改了微信號就無法用記錄當證據了嗎   
 

  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有效的訴訟證據呢?

  1、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證據?

  1.妥善保管原始載體。養成備份聊天記錄的好習慣,如果手機換新或者存儲空間不夠了,可以提前在計算機上備份一份聊天記錄。

  2.視情況使用“騰訊電子簽”功能。近期,微信官方推出了名為“騰訊電子簽”的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種收據、簽訂租房合同等。通過該小程序簽訂電子合同,簽約過程和結果都會通過區塊鏈技術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證據丟失問題,確保了證據的安全。

  2、開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記錄的副本?

  1.提交雙方個人信息界面。個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頭像、昵稱、微信號、地區等信息,可以幫助判斷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

  2.微信聊天記錄提供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必須完整不間斷,不能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語音要轉化成文字,視頻要用光盤等存儲設備保存。

  3、開庭時如何向法官和對方當事人展示證據原件?

  深圳著名債務律師根據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設備登錄微信,展示雙方個人信息界面驗證身份,展示聊天內容證明證據真實性,對語音、視頻、、轉賬信息等內容打開展示。此舉是為了確保演示身份和內容的真實性。




    以下兩個案例中的原告,本可以合理使用電子證據進行訴訟,卻因害怕證據不充分而自作聰明,擅自偽造證據、虛假陳述。

       盡管,他們認為自己只是“換個說法”“換種形式”,并沒有捏造借貸的事實,但訴訟非兒戲,法庭之上容不得虛妄,司法權威也不容挑戰。

  #案例一#“他欠我錢是事實,我自己寫張借條去起訴!”

  去年7月,候某通過微信向楊某借了1.5萬元,兩人在微信中約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過微信轉賬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歸還,楊某于是起訴到長興法院,要求候某還錢。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不足以證明借款事實,楊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義書寫了一份借條,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最終楊某因偽造證據,妨礙訴訟受到懲戒。

  # 案例二#“轉賬記錄找不到了,就對法院說是現金交付吧!”

  今年4月,馮某拿著一張10萬元的借條向長興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借給朋友王某10萬元用于經營所需,但多次催討都沒要回,請求法院判決王某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立案時,馮某在《民間借貸案件事實申報與承諾書》上載明“以現金形式交付10萬元”“王某未歸還過借款本金”等。案件立案受理后,法官詢問了馮某現金的來源。馮某卻當即表示不是現金交易,是通過微信轉賬形式,但微信轉賬記錄已經丟失,怕官司出現問題,所以干脆就說是現金交付的。在法官釋明虛假陳述、虛增債務的法律后果后,馮某坦白自己實際通過微信轉賬形式只向王某轉了6.6萬元,且王某已歸還1.15萬元。最終馮某因虛增債務、虛假陳述,破壞誠信訴訟原則受到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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